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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因为你公司是固定业户,业务地不在本市属于税法所说的外出经营。按1993年发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按照2008年修订后的新条例,除建筑业劳务以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精神,纳税人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这些规定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如何协调与衔接,尚待明确。